【防疫措施】函轉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有關各校外籍教職員工生之健康管理及防疫措施
主旨:函轉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指示,有關各校外籍教職員工生之健康管理及防疫措施
,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3月3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030297號辦理。
二、自指揮中心宣布為「旅遊疫情為第三級: 警告
(Warning)」地區/國家入境而需列居家檢疫之外籍教職
員工生,應遵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自感染區入境者居家檢疫通知書」及「具感染風險民
眾追蹤管理機制」相關規範進行居家檢疫;另學校應明確
告知居家檢疫者,如有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
大眾運輸工具之相關規範,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
及第69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至15萬元罰款。
三、另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居家檢疫住宿期間:學校應依教育部109年2月8日通報
「大專校院學生居家檢疫注意事項及回報事宜」及
109年2月12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020395號函載內容,針
對校內校外住宿學生於居家檢疫期間及居家檢疫期滿相
關管理事項,確實分工辦理以達防疫效果。
(二) 啟動安心就學措施:因指揮中心陸續決議自韓國、義
大利、伊朗入境者需進行居家檢疫14天,考量各校均已
開學,爰近期返臺之外籍學生將無法如期到校上課,由
學校啟動「學生安心就學措施」,納入自前開地區/國
家入境外籍學生之開學選課、註冊繳費、修課方式、成
績考核、請假休復學、輔導協助等事宜,以協助學生如
期完成課業。
(三) 請主動聯繫在境外之教職員工生應避免從已列為旅遊
疫情第三級:警告之地區/國家入境。
(四) 依指揮中心109年2月7日及2月24日指示,自2月10日起
經中港澳轉機(含旅遊史)入境臺灣者、自2月25日起
經韓國入境(含旅遊史)者、自2月27日起經義大利入
境(含旅遊史)者及自3月2日起經伊朗入境(含旅遊史
)者,一律居家檢疫14天。爰請務必主動聯繫尚未返臺
之僑外生,應避免由旅遊疫情第三級警告地區/國家入
境(含轉機);如渠等學生未調整航班行程仍經前開地
區/國家入境,入境後即需接受居家檢疫14日,學校亦
應依教育部109年2月8日通報及2月12日臺教高通字第
1090020395號通函規定,進行獨棟居家檢疫措施,落實
防疫工作。後續經指揮中心宣布入境需列居家檢疫之國
家/地區,亦請比照辦理。
(五)由學務處體衛組(衛保)每日與地方政府窗口聯繫確認居
家檢疫名單:依教育部109年2月20日臺教高通字第
1090024181號函示,依本校掌握之需居家檢疫之港澳僑
外生名冊,與地方政府窗口所掌握之居家檢疫名冊,每
日進行勾稽交接,確認學生入境情形及住宿地點,勾稽
比對後所有學生由學校辦理後續居家檢疫關懷作業,給
予必要協助。
四、居家檢疫關懷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一)對學生完成14天的關懷,每日詢問學生健康狀況,須確
認學生未離開居家檢疫場所,並記錄健康關懷紀錄表
(請勿使用google表單等線上問卷進行關懷)。尚未列
入居家檢疫名冊而持有居家檢疫通知書者,仍應納入關
懷。
(二)由學務處體衛組(衛保)每日彙整追蹤當日學生人數及結
果於當日15時前回報地方政府窗口;過程中若無法聯繫
到學生,學校窗口應立即通知地方政府窗口,由地方政
府彙報名單予內政部民政司轉請警政署協尋。
(三)學生如有出現症狀(發燒額溫37.5度/耳溫38度、或有
呼吸道症狀如流鼻水鼻塞、咳嗽、呼吸困難、全身倦怠
、四肢無力)應通知學務處體衛組(衛保)或撥1922諮詢
,由衛生單位安排就醫。
五、 學校辦理防疫工作及學生安心就學措施所衍生之相關費
用,由教育部視學校辦理情形予以補助。學校如未依法落
實居家檢疫工作,造成防疫破口,教育部將追究學校及相
關人員責任。
六、為有效阻絕疫情,仍請主動積極掌握校內教職員工生之健
康狀況, 並依教育部1 0 9 年2 月2 0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90026946號函示說明及「大專校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治工作綱要」落實健康管理措施及辦理校園環境衛生維
護。
七、 因應國際武漢肺炎疫情發展,指揮中心持續嚴密監控疫
情變化,隨時調整防治策略及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後續自
指揮中心公告之第三級警告地區/國家入境者,均需簽收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居家檢疫通知書,並依指揮中心公
告規範進行居家檢疫,請確依相關規範及工作綱要辦理居
家檢疫關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