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措施】函轉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於本(109)年3月18日公告修正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
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
或其他防疫物資,於本(109)年3月18日公告修正(詳如附
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綜(五)字第1090041884號辦理
。
二、旨揭公告,除一般醫用口罩、外科口罩及N95口罩,修正
新增酒精、領有藥品許可證之乾洗手、額溫槍及第二等級
N95口罩防疫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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