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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資訊】函轉「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4點

學生事務處 書函

主旨:函轉「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
罰基準」第4點,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教職員工
生周知。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4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24866C號函
辦理。
二、旨揭裁罰基準第4點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於107年12月28日
修正第36條各項規定,增列處罰以下行為,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3項:學校未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調查處理,或任何人另設調查機制。
(二)第11項: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接受心理輔導、經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
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其他符合教育目的措施之
處置。
(三)第13項: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
,致學校未執行行為人之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之措
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
三、本裁罰基準電子檔已公告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請逕查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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