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資訊】函轉教育部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保護性事件未成年被害人隱私保護研商會議之決議
學生事務處 書函
主旨:函轉教育部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保護性事件未成年被害人
隱私保護研商會議之決議,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教職員工生周知。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4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45065號函
辦理。
二、旨揭會議決議摘錄如下:
(一)因職務或業知悉被害人資訊者,倘揭露身分隱私,除有
公務人員與各該專業法規可予以裁處外,另並得依據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之1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89條規定,以任何人之身分予以規範裁處。
(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1條規定「因職務或業知悉持有人口
販運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
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違反則有
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刑事責任。
(三)有關性侵害、兒少性剝削及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身分資訊
,媒體、任何人皆不得報導、記載或揭露被害人姓名、
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
與班級、工作場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資訊,以符合兒
權公約兒少最佳利益考量。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7條第4項亦定有保護當
事人隱私及個人資訊之相關規定,本校人員如有違反者
,依同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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