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資訊】轉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警戒,各機關公文處理與流程管制作法得彈性因應調整
主旨:轉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防疫警戒,各機關公文處理與流程管制作法得彈性因
應調整,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17日臺教綜(三)字第1100080102號函
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110年6月9日檔企字第
1 1 0 0 0 0 3 4 9 0 號函辦理( 影本如附件) 。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警戒需要,採異地、分流或
居家辦公者,應本自主管理原則,衡酌業務特性與實務需
要,公文處理與流程管制得彈性採取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文處理方式:擴大運用線上簽核機制,並以電話紀錄
、電子郵件或視訊會議取代行文,以及減少公文層轉、
縮短決行層次、減少各層級核稿流程等方式,加快異地
辦公公文流程,並請審視工作量妥適分工,同時落實代
理人制度,維繫公務持續運作。
(二)公文處理時效:依據「文書處理手冊」規定,一般公文
按最速件、速件、普通件、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或
其他特殊性案件等予以管制,其他類別案件之管制各依
相關法規辦理。有關一般公文應變做法如下:
1、慎選速別:公文處理速別之擬定,請發文機關承辦人
員衡酌案情,非必要避免使用速件或最速件行文。
2、放寬時限:公文處理時限之擬定,如無6日內辦復之
必要,發文機關承辦人員得於公文訂定6日以上妥適
期限,採以限期公文發文,減輕受文機關處理公文之
時限壓力。
3、延長時效:一般公文之處理,如因疫情需協調處理
,難於來文速別時限內辦結,且其複雜程度未符合申
請專案管制案件要件者,得以個別或通案方式一次提
出申請,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以特殊性案
件處理,其時限至多可延長至29日。
(三)公文管制方法:針對公文時效分析、公文績效內部評比
及展期審核等原則,得依疫情與防疫需要予以放寬或個
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