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菁英博士生入學獎助學金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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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2 月 5 日 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策略規劃委員會擴大會議審議通過 104 年 3 月 18 日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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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校為鼓勵優秀及具有研究潛力學生就讀博士班,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獎勵對象、義務及資格限制: 自 104 學年度起,經博士班甄試、考試、 申請進入本校各系 ( 所、學 位 學 程 ) 就 讀、或逕修 讀 博 士學 位,成績優良 且 具有研究潛 力 之 全職博士生 ( 含 本校外國學生 、 僑生及陸生 ), 得 領取 本獎助學金 。博士班研究生 領取 本 獎助學金期 間 , 得擔任系 ( 所、學位 學程 ) 課程學 習範疇之教學助理或研究助理,並得 領取 其他學習績優獎助學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本獎助學金: |
一、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以在職生身分報考 者。 二、錄取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者。 三、 已有領取退休俸或 經 系所審查不符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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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名額、金額及核給期限: |
全校獎勵名額以 100 名 為原 則,實際 名額 由系所 提出申請 後經審查核 定 之 。 每位學生每 學期 獎助經費為 18 萬元 ,並得按月分次發給。核給 期 限為入學後第 1 至第 4 學期發給 ,惟 受獎資格 應符合第六條規定 。 | |
第四條 | 經費來源: 本獎助學金由校務基金及系所經費各支應一半,系所需提供足額經費方可申請名 額。系所經費來源如下: |
一、系所教師研究計畫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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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系所分配名額審查原則: |
一、以系所教師研究計畫作為系所配合款者,依提供經費比例優先補助。 二、前項同額比序或分配後之剩餘名額,依本校系所博士班招生績效獎勵點數進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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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博士班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
一、入學後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GPA)未達 3 ,或操行成績未達A-。 二、休學、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三、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四、經系所相關會議審查決議取消者前項第一款情形自次學期起、第二至四款情形自次月起終止本獎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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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經招生策略規劃委員會審議,提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試行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