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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菁英博士生入學獎助學金辦法

104 年 2 月 5 日 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策略規劃委員會擴大會議審議通過

104 年 3 月 18 日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 年 1111 日本校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9 日本校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優秀及具有研究潛力學生就讀博士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義務及資格限制:
自 104 學年度起,經博士班甄試、考試、 申請進入本校各系 ( 所、學 位 學 程 ) 就 讀、或逕修 讀 博 士學 位,成績優良 且 具有研究潛 力 之 全職博士生 ( 含 本校外國學生 、 僑生及陸生 ), 得 領取 本獎助學金 。博士班研究生 領取 本 獎助學金期 間 , 得擔任系 ( 所、學位 學程 ) 課程學 習範疇之教學助理或研究助理,並得 領取 其他學習績優獎助學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本獎助學金:
一、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以在職生身分報
二、錄取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者
已有領取退休俸或 經 系所審查不符資格者
第三條 名額、金額及核給期限:
全校獎勵名額100則,由系提出申後經審查核 定 之 。 每位學生獎助經費18 元 ,並得按月分次發給。給 期 限為入學後第 1 第 4 學期發受獎資應符合第六條規定 。
第四條  經費來源:
本獎助學金由校務基金及系所經費各支應一半,系所需提供足額經費方可申請名
額。系所經費來源如下:

一、系所教師研究計畫經費。
二、系所於本校「 學生公費暨獎助學金項下之研究生助學金 」 原獲分配經費。
三、除系所年度分配業務費以外之系所其他自籌 款,如募款經費等。本獎助學金得視經費編列及籌措情形調整額度或停止本辦法之實施;各系所如欲提供本獎助學金予陸生 ,不得以中央政府補助款作為獎助學金來源,但得由自籌經費編列。

第五條  系所分配名額審查原則:
一、以系所教師研究計畫作為系所配合款者,依提供經費比例優先補助。
二、前項同額比序或分配後之剩餘名額,依本校系所博士班招生績效獎勵點數進行分配。
第六條 博士班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一、入學後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GPA)未達 3 ,或操行成績未達A-。
二、休學、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三、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四、經系所相關會議審查決議取消者前項第一款情形自次學期起、第二至四款情形自次月起終止本獎助學金。
第七條 本辦法經招生策略規劃委員會審議,提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試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