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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研究生獎學金發放細則

90年1月3日獎助學金協調會通過

90年1月8日校長核定後開始實施

92年11月18日校長核定後開始實施

94年9月7日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4年10月7日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月14日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2月22日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5月7日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4日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5月27日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0月14日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有效提升本校研究及教學品質並鼓勵優秀全職研究生,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依研究生類別辦理方式:

(一)碩士班研究生

1.      經費來源:學生事務處之「學生公費暨獎助學金」項下。

2.      發放對象:全職優秀碩士班一年級學生。

3.      名    額:約140名,依各系所全職碩士班一年級入學新生人數比例核定(四捨五入),各系所所分配名額於發放後若有剩餘或有符合發放條件第一及二目但未領取到獎學金之學生,須於11月30日前告知研發處,由研發處統一收回,在經費許可情形下再依發放條件優先順序改發放給其他系所    符合發放條件第一及二目但未領取到獎學金之學生。前述140個名額於核定並流用後仍有剩餘名額,開放10個名額供已錄取其他學校之優秀學生申請。

4.      優秀碩一生140名發放條件及金額:錄取優先次序如下:

(1)   取得「國立中山大學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辦法」中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之資格者於入學後,每名12萬元分2學期發放。

(2)   由本校大學部進入碩士班就讀,且其大學部畢業成績於全系(班)排名前30%以內者,每名8萬元分2學期發放。

(3)   碩士班甄試入學正取前30%者,每名6萬元分2學期發放。(不足1位者直接進位)

(4)   碩士班考試入學正取前10%者,每名4萬元分2學期發放。(不足1位者直接進位)

5.      重榜生10名:各系所推薦已錄取其他學校之優秀學生,送至本處彙整後排序公告核定名單,每名6萬元分2學期發放。

6.      審查方式:各系所將核定名單送交所屬學院彙整,各學院須於11月30日前將核定名單送達研發處,俾便辦理獎學金發放事宜。

(二)博士班研究生

1.      經費來源:學生事務處之「學生公費暨獎助學金」項下。

2.      金    額:每名24萬分2學年發放,奬學金直接撥入研究生之存款帳戶內。

3.      發放對象:全職績優博士班一年級學生。

4.      名    額:約40名,依各系所全職博士班一年級入學新生人數比例核定(四捨五入),每個博士班至少1名,各系所依據發放條件第一目至第三目分配名額,於發放後若有剩餘或有符合發放條件第一目至第三目但未領取到獎學金之學生,須於11月30日前告知研發處,由研發處統一收回,在經    費許可情形下再依發放條件優先順序改發放給其他系所符合發放條件第一目至第三目但未領取到獎學金之學生。

5.      發放條件:錄取優先次序如下:

(1)   大學部或碩士班於本校就讀之博一生其大學部或碩士班成績表現優良者。

(2)   碩士班於與本校簽署合作協議之大專院校就讀之博一生。(合作學校名單於招生時一併公布)

(3)   博士班考試入學正取前10%者。(不足1位者直接進位)。

6.      第三年獎勵研究績優:共20名,以本校第一作者名義投稿論文獲刊登於重要期刊(SCIE、SSCI、AHCI、TSSCI、THCI Core)者,每名學生10萬元。如各學院符合資格之申請者眾,按發表論文數量排序,各學院至少1名。

7.      審查方式:符合申請條件者於11月1日起至15日止逕向所屬學院提出申請,並由各學院進行審查後,於11月30日前將核定名單送達研發處,俾便辦理獎學金發放事宜。

               8.      104至105學年度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於其博一至博二就學期間暫停適用前述第二款至第五款,改適用「國立中山大學菁英博士生入學獎助學金辦法」;另自博三起適用前述第六款。

(三)獎學金保留及放棄機制:

1. 獎學金之受獎者因故休學,欲保留受獎資格者,須填寫「研究生獎學金保留領取聲明書」,並依月份比例退回已領取之獎學金;如於保留期滿後仍未回校復學者,視為自願放棄獎學金領取資格。

2. 獎學金之受獎者因故退學須放棄受獎資格並填寫「研究生獎學金放棄領取聲明書」,依月份比例退回已領取之獎學金。

第三條 本細則經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