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獎勵本國優秀學生就讀本校(學士、碩士、博士)獎助學金要點
108 年05 月08 日 107學年度第 2 學期第2 次學術協調會修訂通過
108 年 05月29 日 107 學年度第 2學期第 8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10 月0 2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05 月27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06 月10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03月17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05月12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2月28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為鼓勵優秀學生就讀本校學士、碩士與博士學位班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責與分工,學士學位生獎學金業務承辦單位為教務處與學生事務處;碩士學位生獎學金業務承辦單位為研究發展處;博士學位生獎助學金業務承辦單位為教務處。自108學年度第2學期起,本 要點獎助學金發放單位為教務處。
三、本要點經費來源,學士學位與碩士學位生為學生公費暨獎助學金,博士學
位生為校務基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及系所經費分攤支應。
第二章 學士學位生獎學金
四、獎勵對象:經各入學管道錄取,進入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就讀之本國新生。
五、各獲獎條件與金額如下:
(一) 經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含南星計畫)、特殊選才與運動績優管道錄取本校,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入學當年度學科能力測驗錄取學系所採計學科之任三科級分達到滿級分者:獎學金四十萬元,二年內分 四次於每學期發十萬元。但獎助期間若上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全班前百分之三十者或於學期中休學者,取銷當學期得獎資格。
2.入學當年度學科能力測驗錄取學系所採計學科之任二科級分達到滿級分者:獎學金五萬元,於入學後第一學期一次發給。
3.申請入學其錄取名次為每系榜示正取生前百分之十以內者(正取生未滿四人者以一人計,其餘四捨五入);其中音樂系以各組正取生分別計算。獎學金金額:入學後於第一學期一次發給獎學金三萬元。
4.經特殊選才管道錄取本校成績優異,經各學系推薦者,每系最多推薦一名為原則:獎學金三萬元,於入學後第一學期一次發給。
(二)參加國際奧林匹亞競賽或其他相當國際科學競賽三等獎以上:獎學金四十萬元,二年內分四次於每學期發十萬元。但獎助期間若上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全班前百分之三十者或於學期中休學者,取銷當學期得獎資格。
(三)各入學管道符合低收入戶條件學生,得依本校西灣圓夢獎助學金實施要點規範,申請獎助學金。(四)本點各款所列獎學金,不得重複領取。
六、除本要點另有規範外,當學年(期)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退學、轉學、未完成註冊者,取銷得獎資格。
七、審查方式:大學部一年級本國新生完成註冊後,教務處註冊課務組依本要點規定,主動提供符合條件名單予學生事務處,待學生完成註冊後,由學生事務處辦理核撥作業。
第三章碩士學位生獎學金
八、獎勵對象與名額:
(一)全職優秀碩士班一年級本國新生。
(二)本章獎勵名額須與本校西灣僑星獎學金施行要點碩士班獎勵名額合併計算,依各系所全職碩士班一年級入學新生人數比例核定(四捨五入),惟全校以不超過一百五十名為原則。
(三)研究學院碩士班獎勵條件與名額由該學院另訂之。
九、各發放條件錄取優先次序與獎學金額如下:
(一)依國立中山大學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辦法或國立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七學年學碩博育才實施辦法入學之碩士班研究生,其大學部畢業成績於全班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每名十八萬元;前百分之二十至四十者,每名十六萬元,均分二學期發放。
(二)依國立中山大學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辦法或國立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七學年學碩博育才實施辦法入學之碩士班研究生,每名十二萬元,分二學期發放。
(三)由本校大學部進入碩士班就讀,且其大學部畢業成績於全班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每名十二萬元;前百分之二十至四十者,每名六萬元,均分二學期發放。
(四) 碩士班甄試入學正取前百分之三十者,每名六萬元,分二學期發放。
(不足一位者直接進位)。
(五) 碩士班考試入學正取前百分之十者,每名四萬元,分二學期發放。
(不足一位者直接進位)。
(六)就讀本校配合國家重要產業政策與學校發展方向之碩士班別,得獎名 額、金額與發放方式應另以專案簽核申請。
(七)第一款至第五款獎助學金受獎學生,入學後第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GPA)須達三點五(含)以上或通過,並經指導教授推薦者,始具續領資格。未修課致無法提供成績者,須另附說明書,並經指導教授或系所主管審核通過推薦。
(八) 以上各獎助不得重複領取。
十、流用資格:各系所所分配名額於發放後若有剩餘或有符合前點得獎人資格第一、 二及三款,但未獲得獎學金之學生,承辦單位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知會研究發展處,由研究發展處統一重新分配,在經費許可情形下依發放條件優先順序改發放給符合前點得獎人資格第一、二及三項但未獲得獎學金之學生。
十一、審查方式:各系所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將推薦名單送研究發展處彙整,俾便辦理獎學金發放事宜。
十二、獎學金請領限制、保留及放棄機制:
(一)在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含留職停薪者)或已領取退休俸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學生於請領 獎助學金時須簽署切結書。
(二)受獎學生已完成註冊因故休學,欲保留受獎資格者,應填寫研究生獎學金保留領取聲明書;保留資格屆滿後仍未復學者,視為放棄。
(三)受獎學生因故退學、轉學、未完成註冊者,取銷其受獎資格。
第四章 博士學位生獎助學金
十三、獎助對象與名額:
(一) 需為全職且具有研究潛力之博士生。
(二) 外國生、僑生及陸生之菁英博士學位生獎助學金要點另訂之。
(三)併同外國生、僑生及陸生之菁英博士學位生獎助學金獎勵名額,每一年級以一百名為原則,實際名 額由系所提出申請後,經教務處召開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定之。
十四、得獎人基本資格與金額:
(一)本校菁英博士學位生獎助學金:
1.自 104 學年度起,經博士班甄試、考試、申請進入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就讀,成績優良且具有 研究潛力之全職博士生,得領取本獎助學金。由本校碩士班直升或應屆畢業進入博士班就讀者,若經系所或指導教授推薦申請,應納入所屬院系所優先排序名單。
2.獎助金額及核給期限:108學年度起入學學生,每生每學期獎助經費為十八萬元,並得分次發給。核給期限至第六學期止。
3.自108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若於本獎助金核給期限內獲「國科會補助博士生赴外國研究(千里馬計畫等)」補助出國者,得延長核給期限至第八學期止。
4.自112學年度起入學學生,若於入學後第一至六學期期間,以第一作者且以本校名稱為第一單位發表論文獲刊登於SCIE、SSCI、AHCI等期刊,且論文JCR資料庫分類領域之Journal Impact Factor(JIF)獲JCI排名為該學門領域前25%,得延長核給期限至第八學期止。
(二)國科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
1.自108 學年度起,經博士班甄試、考試、申請進入本校各系(所、學 位學程)就讀、或逕修讀博士學位,成績優良且具有研究潛力之全職博士班新生(限本國學生)。
2.獲國科會補助培育之優秀博士生,每學期獎助金為二十四萬元,得分次發給。核給期限至第八學期止。
3.受獎者如因故放棄或被取銷受獎資格,本校將停止核發獎學金,該獎勵名額得由原受獎者所屬學院 推薦當學年度入學符合受獎資格之博士生遞補之;如該學院無遞補人選,則由教務處另召開審查委員會將該名額由其他學院符合資格之博士生遞補之。
(三)續領條件與服務義務
1.申請本校菁英博士學位生獎助學金須檢附歷年成績單(第一學期免附)。
2.依第(一)款與第(二)款受獎之學生,入學後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GPA)須達三點五(含)以上或經指導教授推薦始具續領資格。未修課致無法提供成績者,須另附說明書並經指導教授或系所主管審核通過推薦。
3.依第(二)款受獎之學生,應於博士班第六學期前申請通過「國科會補助博士生赴外國研究(千里馬計畫等)」,未通過者,停發第四年獎助學金。
4.受獎學生領取本獎助學金期間,須擔任系(所、學位學程)課程教學助理或研究助理,並得領取其他學習績優獎助學金。
十五、應檢附文件:
(一)新生:
1.申請表一份(含學生職涯發展及學術研究規劃)。
2.研究計畫書一份。
3.優異表現證明(如發表論文、參與國科會計畫紀錄、得獎紀錄、課外活動等)及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無則免繳)
4.需檢附配合款同意書(申請國科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者除外)。
(二)在校生:
1.申請表一份(含學生職涯發展及學術研究規劃)。
2.歷年成績單及指導教授或系所主管審核推薦函。
3.研究計畫書一份。
4.優異表現證明(如發表論文、參與國科會計畫紀錄、得獎紀錄、課外活動等)及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無則免繳)
5.需檢附系所或指導教授配合款同意書(申請國科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者除外)。
十六、審查方式:
(一)本校菁英博士學位生獎助學金:
1.本款獎助學金併同本國生、外國生及陸生之獎助名額,各學院應依據前述申請文件進行排序,並將 名單送教務處彙整。
2.教務處彙整各學院名單後召開審查委員會,如未超過名額則全數補助,若超過名額,則優先補助本 校碩士班直升或應屆畢業進入博士班就讀之學生,再依各學院博士班名額比例篩選核定之,並自112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適用。
(二)國科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
1.本款獎勵名額依各學院教師執行國科會計畫件數及經費進行分配,人文社會領域研究計畫件數及經 費加權150%計算。
2.各學院應依據分配名額,就前述申請文件進行排序,並將名單送教務處彙整。
十七、經費支應:
(一)本校菁英博士學位生獎助學金由校務基金及系所經費各支應一半,系所需足額提供應分攤之經費始得 申請名額。
(二) 國科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入學後第一至第四學期由國科會補助款支應每生每月三萬元,校務基金支應每生每月一萬元;入學後第五至第八學期由國科會補助款支應每生每月二萬元,校務基金支應每生每月二萬元。
(三)依「學士班學生七學年學碩博育才辦法」入學之博士生,博士班入學後第一至第四學期由校務基金與 系所經費各支應每生每月二萬元,系所需足額提供應分攤之經費始得申請名額;入學後第五至第六學期之獎助經費由校務基金項下支應每月四萬元;若符合第十四點延長核給期限之規定者,入學後第七至第八學期之獎助經費由校務基金項下支應每月三萬元。
(四)系所經費來源如下:
1.系所教師研究計畫經費。
2.學生公費暨獎助學金項下之研究生助學金。
3.系所自籌收入。
(五)本獎助學金得視經費編列及籌措情形調整額度或停止本章之實施。
十八、職涯輔導與成效追蹤:
(一)獲國科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之學生,應由指導教授依其志向實施職涯輔導:
1.學術研究志向:輔導學生參與國際學術合作及發表論文,培養擔任教職或博士後研究員等。
2.產業研發志向:輔導學生參與產學合作或企業實習專案,培養擔任企 業高階科研人才等。
3.創新創業志向:輔導學生參與創新研發或執行創業計畫,培養擔任新創事業領導人才等。
(二)各學院需於上述受獎學生核給補助期間,每學年實施職涯輔導成效調查、在校期間之學業研究表現, 以及畢業後3年內之流向追蹤,並將調查結果送教務處備查。
十九、獎助學金請領限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1.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含留職停薪者)。
2.錄取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者。
3.已領取退休俸或經系所審查不符資格者。
4.曾就讀本校博士班且領取本獎學金者。
(二) 博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銷其受獎資格,自次月起終止本獎助學金,且不得恢復。
1.休學、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2.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3.經系所相關會議議決取銷受獎資格者。
4.受獎助生於受獎助期間違反本校校規,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第五章 附則
二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